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侨办、公安局,各省直管县侨办、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工作,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结合我省情况,省侨办、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江苏省公安厅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