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我校农工党主委宋方敏“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管理与技术规范的建议”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8-31浏览次数:110

我国2003年9月1日起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增了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2009年又出台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反映了我国政府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不够重视到高度重视。我省也应依据该法规与条例加以贯彻执行,对我国在规划阶段尽量避免或减缓生态环境问题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期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划环评制度。

1.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重视与协调。目前规划环评评审基本由最初的环保部门主持演变为规划管理部门主持,其中一些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此项工作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淡化倾向,对规划环评的要求把关不够严,评审时也不请环保专家帮助把关,使得规划环评此环节在相当程度上停留于形式。为此建议评审时一定要有环保专家参与评审。

2.严禁规划方承担规划环评,建议规划环评承担单位应有相应资质。由于许多情形下规划环评只是作为规划文本中的一个章节对待,一些管理部门从管理便利和省事角度认可规划环评也由规划方承担,这就造成规划方,也是利益方,类似于同时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的情形出现,难以保证规划环评的公证性。为此建议该项工作应明确由第三方来承担。对于规划环评承担单位国家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有过推荐单位,但不是硬性规定,这使得对规划环评承担单位没有明确的门槛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规划环评报告编制的质量。建议规划环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为国家环保部推荐单位或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环评工程师或(和)具有相关高级职称的人员承担。

3. 鼓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规划环评导则或技术规范。目前国家环保部和其它一些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划环评导则或技术规范,对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因我国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等方面地域差异显著,导则往往难以完全适合各地工作要求,同时,环保部与其它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技术导则或技术规范总体上存在与规划或环保衔接不足的缺陷,使得规划环评工作如完全依据技术导则或规范存在一定的“水土不服”,弱化了规划环评的重要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而地方行业管理部门来说,因为规划环评技术规范制定不属必须做的份内工作或为了避嫌(对于已出台规划环评技术导则的行业)也不积极推动该项工作。为此,建议应鼓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规划与环评专家编写契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行业规划环评技术导则或规范,提高各省规划环评的质量,更好地从规划决策源头减少生态环境负面影响,促进区域或行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建议规划环评落实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或鼓励县级试点。目前《环评法》规定(地级)市级政府以上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等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很好的开端,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市级行政管理面积范围大,以致市级层面的规划一定程度上主要还是停留在目标定位、指标分解、空间初略布局等概化层面上,使得一些规划环评难以真正实施更具针对性的评价,一定程度上还影响到对规划环评必要性的认识。为此建议应鼓励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规划环评试点,同时为县级层面规划环评的落实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