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化社会,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政府鼓励民营企业经营养老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养老机构服务供给的不足。但是,民营养老机构往往注重经济效益轻视对老年人的服务,住养老人的权益保障状况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些收费较高的所谓高端养老机构,其服务远远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有关政府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只注重行政审批,缺少之后必要的监督和管理。通过调研,发现一些民营养老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1)有些民办养老机构经营者重经济效益轻视对住养老人的服务。有些民营养老机构的经营者打着养老机构的旗号,利用政府对民营养老机构的优惠和补贴政策,将养老机构演变成房东与租客之间的经济关系。
2)有些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规范。有些没有医务室、没有基本医疗设备、没有配备医生的养老机构,远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但其收费远远高于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一倍以上,有的养老机构已经变相成为酒店式公寓来盈利。
3)有些民办养老机构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合同约定的医疗护理、健康休闲、养生美食等服务项目只是印在协议上、挂在墙上,没有实际落实。
由于养老机构的住养老人大多年事已高,有些还疾病缠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没有精力、没有渠道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没有能力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养老问题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问题。政府在鼓励民办机构经营养老服务的同时,应该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必须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积极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建议:
1)积极慎重地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全省各地正在积极发展“公助民办”和“公建民营”等模式的养老机构,应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民办养老机构还不成熟、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一边倒”,把养老问题推向社会。
2)各级政府要重视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掌握实情,切实解决民办养老机构经营过程中的难题。对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的问题,要及时做好与相关医院的协调工作,帮助解决他们自己不能解决的难题。此外,因为考虑到成本问题,一些民营养老机构不按要求配备医生和有资质的护理人员,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积极创新思路。比如,对于民营养老机构配备专职医生成本高的问题,政府可以与公立医院联合,采取派驻轮流值班医生的模式,政府通过购买医疗服务、购买护理服务的方式来给民营养老机构发放补贴,而不是直接的资金补贴等。
3)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随着民办养老事业的发展,政府的监督管理任务将更加繁重,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充实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不能只是注册审批,还要对其经营过程进行动态化的监管。要监督民办养老机构端正经营观点,增强法律意识,防止和克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民营养老机构中种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零容忍,要及时调查核实,限期纠正,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监督作用。
4) 政府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补贴办法要与其服务质量挂钩。民办养老机构和所有养老机构一样都应当要对老人的入住基本情况、身体心理状况、服务级别和价格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动态登记。政府管理部门每个季度不断追踪数据,通过第三方调查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老人的满意程度等,从而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数据统计网络。政府可据此进行补贴,从而逐步转变到依据谁为社会养老做出的贡献大谁得到的政府支持就大。
5)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规定不能把社会公益性的定价权交给市场。据了解目前《南京市养老福利机构收费管理规定》还是按照2008年南京市物价、财政、民政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执行的,已不具备针对性。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