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研究会统一战线研究分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03浏览次数:383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研究会统一战线研究分会,简称江苏省教育系统党建研究会统战分会。英文译名:The Branch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United Front For Jiangsu Province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Development in education system

第二条  江苏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研究会统一战线研究分会是江苏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是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从事统一战线工作的部门自愿组成的研究教育系统统一战线工作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教育系统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动教育系统党的建设,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维护政治稳定,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研究会和江苏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组织和开展教育系统统战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和开展教育系统统战工作的调查研究与经验交流活动,开展与国家、兄弟省市教育系统统战工作研究成果与经验的交流;

(三)联系、协调、指导专任委员会、会员和协作片开展调研、考察和课题攻关活动;

(四)组织评选统战研究优秀成果,并负责向上级统战部门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进行推荐;

(五)介绍国内统战工作动态,汇编出版优秀学术论文和统战信息资料;

(六)承担上级党委统战部门委托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条件:

部、省属、市属普通高校。入会单位党委统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为本会单位会员代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经本单位党委同意,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事务的监督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推动教育系统统战理论研究,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论文、资料和信息;

(三)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一起缴纳);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单位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每4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但须报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在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年份,每2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4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由会长(或者第一副会长)负责召集,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项职权,以及:

(一)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

(二)根据工作需要,讨论决定工作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

(三)批准接收新会员。

第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会长领导和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本会重大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理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及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如因工作变动等确需替补的,可由有关会员单位提出建议人选,报经秘书长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资助;

(三)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服务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经费管理和使用

本会经费委托省教育厅组织(统群)处按财务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召开有关会议、课题研究、编印材料、奖励优秀研究成果,以及其他与本会任务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一)本会秘书处应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教育厅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本会章程自201312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省教育厅核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