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研究会统一战线研究分会规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03浏览次数:398

    一、本会名称为江苏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研究会统一战线研究分会,简称江苏省教育系统党建研究会统战分会。

    二、本会是江苏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是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从事统一战线工作的部门自愿组成的研究教育系统统一战线工作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研究会和江苏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

三、本会会址在南京市汉口路22号。

四、本会规程参照江苏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执行。具体规范如下:

(一)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学习、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组织和开展教育系统统战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2、组织和开展教育系统统战工作的调查研究与经验交流活动,开展与国家、兄弟省市教育系统统战工作研究成果与经验的交流;

    3、联系、协调、指导专任委员会、会员和协作片开展调研、考察和课题攻关活动;

    4、组织评选统战研究优秀成果,并负责向上级统战部门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进行推荐;

    5、介绍国内统战工作动态,汇编出版优秀学术论文和统战信息资料;

    6、承担上级党委统战部门委托的研究工作。

    (二)本会只设单位会员。部、省属、市属普通高校党的委统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为本会单位会员代表;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推动教育系统统战理论研究,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论文、资料和信息;

    3、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一起缴纳会费;

   (四)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大会)由单位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每4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但须报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在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年份,每2年召开一次年会。

    (五)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由会长(或者第一副会长)负责召集,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领导和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本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理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本会下设专任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研究等工作。

(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本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提名各专任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或者上级领导机构)决定。

    (八)本会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如因工作变动等确需替补的,可由有关会员单位提出建议人选,报经秘书长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者上级领导机构)确认。

(九) 本会经费委托省南京大学按财务制度管理使用。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召开有关会议、课题研究、编印材料、奖励优秀研究成果,以及其他与本会任务有关的活动。经费的使用接受监督和检查

(十)本会规程自201312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省委教育工委核准后施行。对本会规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审查同意。

(十一)本规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